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等。
减刑的条件主要有:(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的限度: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2、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3、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刑法修正案第八条规定,限制减刑制度可以适用于2011年4月30日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对于犯罪极其严重的,应当立即判处死刑,受害者反应强烈。但被告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依法决定限制或者减刑。能够适应犯罪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限制减刑。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和人身危险情况作出裁判,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等。
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年利率未超过24%的,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无效。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减刑的适用条件,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