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第八条规定,限制减刑制度可以适用于2011年4月30日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对于犯罪极其严重的,应当立即判处死刑,受害者反应强烈。但被告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依法决定限制或者减刑。能够适应犯罪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限制减刑。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和人身危险情况作出裁判,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减刑的条件主要有:(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的限度: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2、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3、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2、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等。
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释。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