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连续交通事故中,由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后划分责任,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并且按各自承担的责任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分担。
赔偿标准如下: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5、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6、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7、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8、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如下:当事人有违章行为。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
1、因一方的过错导致的,承担全部责任;2、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者承担全部责任;3、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分责任为三七分的,能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37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等。
交通事故根据过错其承担责任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四种情况。第一种,承担全部责任或者无责任。例如一方当事人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书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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