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注意证人证言的来源是否合法,也就是对证据能力的审查,看它是否有准入资格。要强调自愿性原则,看证人是否自愿作证,还是公安人员采取逼供、诱供、欺骗的方法取得证据。
证人证言经过法院审查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除了证人证言,证据还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证人证言不一定会被采用。证人证言的效力是有限的,法官在判断证人证言时,要将证人证言中的假性事实予以抛弃,保证案件的客观情况,才能予以慎重定案。一、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以合法途径向有关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证言的人。二、证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证人必须了解案件情况。2、证人作证的义务性。3、强制性。三、不可以作为证人的有: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2、诉讼代理人与证人的地位是冲突的,因此诉讼代理人不能在一个案件中既做代理人又作证人。3、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参与诉讼的检察人员如果在自己参与的案件中作为证人就可能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因此这些人不能在案件中作为证人。
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亲自到庭接受询问,否则将承担证人证言证明力弱的风险。而一项证明力较弱的证据只能起辅助性证明作用,是不能单独使法官相信一个事实的。
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对于证人提供的证言只要其能将这些事实陈述清楚即可,并不要求证人对这些事实作主观上的评价。
证人陈述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应作为证言的内容;证人的分析认识或者法律评价也不能作为证据。证人证言应是自己亲自所见所闻,如果是别人看到或听到转告的所谓传闻证言,也不能作为证人证言的内容。
不可以。只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如果证人证言能够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可以将其作为定罪证据;如果只有一个证人证言,而无其他证据佐证,一般不能对被告人定罪。
证人证言特点:(1) 夫妻生活的私密性,决定了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实,不具有公开性及社会性;(2) 证言内容往往具有主观性;(3) 证言内容往往并非来自亲身感知;(4) 当事人往往对证人证言具有依赖性。
选择受理机构。证人证言是证人所作出的一种民事行为,虽然公证的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将证人证言也明确列为不受地域管辖的公证类型,但根据公证有关条例的立法精神,证人证言类似于声明,也应不受地域所管制。原则上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公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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