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鉴定程序一般是指交通事故中有人员受伤的伤残鉴定,受伤人员的伤残鉴定需要通过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来确定。是否评定为伤残,需要根据伤者治疗终结后的功能丧失等情况进行评定。
1、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携带受害人身份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等材料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2、司法鉴定机构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然后出具鉴定意见书。
事故伤残鉴定所需材料:携带;被鉴定人身份证,被鉴定人本人,另一方书写的一份,被鉴定人的所有医疗材料、包括住院记录、门诊或急诊病历、各种CT影片、最好让之前治疗的主治医生给你开具(诊断证明)一份,将这些所有原件带上。
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1、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作出事故认定的机关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理由和主要证据。2、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3、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复核结论。
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伤者持《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检查和评定,对资料不齐全的,评定人有权拒绝评定,待当事人备齐资料后,再行评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如下程序:当事人委托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提供鉴定需要的材料,缴纳鉴定费用;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鉴定;鉴定结果确定后,领取伤残鉴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