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
按照下列程序实施:(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4)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
交通事故理赔调解程序如下:(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庭外调解程序:调解的提起: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调解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但是,当事人在申请书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
在程序上的自愿。即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要双方当事人自愿。《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交通事故调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2.通知有关人员进行调解。通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的要计入调解笔录。3.开展调解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
1、交通事故调解的参与人有以下这些:(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三)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2、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3、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每方不得超过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