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通事故鉴定结果,当事人可以在3日内申请复核一次。当事人对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不服交通事故鉴定结果的处理程序是:1、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作出事故认定的机关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2、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3、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复核结论。
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鉴定结果的,可以在3日内申请复核一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伤残鉴定后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的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不服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不服交通事故鉴定结果的,可以在3日内申请复核一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1、不服交通事故鉴定结果,当事人可以在3日内申请复核一次。2、当事人对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3、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不服交通事故鉴定结果,当事人可以在3日内申请复核一次。当事人对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检验、鉴定。并且,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上级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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