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领域,
工程款纠纷问题屡见不鲜。2019年9月,涂某某从余某某处承包了
湖北省
荆州市
荆州区某还建房项目的木工工程。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口头约定涂某某包工包料、自带施工队独立施工。工程完工后,一直未办理正式结算。截至一审庭审之日,余某某向涂某某共支付工程款8487880元。2024年,涂某某委托
武汉郑杨律师向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余某某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40302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余某某在一审中辩称应扣减罚款5500元及后期维修费52000元,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分包合同因违反《
建筑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涂某某有权参照实际履行情况主张工程款,判决余某某支付涂某某工程款11425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余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改判扣减罚款和维修费,仅支付工程款56758元。涂某某维权面临着对方上诉欲扣减费用、双方未签书面合同导致关键要素需证据认定等困境,且案件存在取证难的问题。
郑杨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本案二审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余某某主张的5500元罚款和52000元维修费是否应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郑杨律师精准把握“谁主张,谁举证”的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指出上诉人作为主张扣减工程款的一方,应对其主张的罚款事实及维修费用的关联性承担举证责任,而上诉人在一审中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罚款和维修费与涂某某的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在二审中,面对余某某提交的两组“新证据”,郑杨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三点有力质证意见:一是对证据三性均不予认可,两份证据均系案外人单方制作,无涂某某签字确认,涂某某也不知晓;二是证据内容缺乏关联性,罚款和维修费用的具体项目、责任归属等均未明确;三是该证据不符合“新证据”认定标准,属于举证懈怠。此外,郑杨律师还从实体法角度论证,双方口头分包合同虽无效,但应参照实际履行情况结算工程款,余某某作为实际管理人应承担工程后续风险,无权转嫁责任。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郑杨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罚款和维修费用已实际发生;上诉人未举证证明与被上诉人明确约定了罚款事宜,即便案外人对其罚款,也不能推定其有权对被上诉人罚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未举证证明曾要求被上诉人履行修复义务且被上诉人拒绝履行,所以其主张被上诉人承担维修费用依据不足。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237.5元由上诉人余某某负担。郑杨律师成功为委托人涂某某守住了114258元工程款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郑杨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拥有法学硕士学位。她是湖北轩仪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14201202311650501。她擅长婚姻家庭、
民间借贷、
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等民商事纠纷,还担任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市支行、武汉创美优达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的法律顾问。同时,她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担任过武汉市妇联公益律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律师,还是武汉市江汉区常宏里社区等多个社区的服务律师,并荣获“律所骨干”称号。自2023年初始执业以来,郑杨律师已代理众多案件。在本案中,郑杨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精准的诉讼策略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展现出了卓越的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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