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西湖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赵吉城,活跃于浙江
杭州的法律界。他拥有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学位,还担任着杭州市律师协会商事委员会委员、杭州市XX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法务专委会委员等社会职务,能应对各种复杂的法律事务。
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常常会出现错综复杂的情况,而赵吉城律师就像一位经验丰富的船长,在波涛汹涌的大海中为当事人指引方向。在
股权变更与多合同交织引发工程款争议案中,案件涉及两个关联项目,因为工程款结算金额、已付款性质、付款责任主体等问题产生了激烈的争议。甲方将三乙方诉至
法院,乙方一还进行了反诉,局面一度十分混乱。
赵吉城律师作为甲方代理律师,展现出了专业能力和敏锐的洞察力。他围绕甲方诉求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针对性地反驳反诉主张。在合同效力与履行事实论证方面,他主张2018年8月合同仅为备案之用,未实际履行,通过举证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有力地论证了2019年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实际履行依据,否定了乙方以“三证主体与签约主体不一致”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主张。在已付款项性质厘清上,他通过细致的分析和严谨的举证,指出乙方一2018年10月支付的100万元系代乙方三支付的向阳城项目款项,2019年12月的1500万元借款与民宿工程款无关。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通俗来讲,就好比两个人先口头约定了一件事,后来又有了正式的书面文件,这时候如果有纠纷,通常会以正式书面文件为准。在这个案例中,备案合同就类似于正式书面文件,但赵吉城律师论证2019年合同是双方实际履行的依据,这是结合了具体的履行行为和证据来判断的。该规则支撑案例中当事人的抗辩,即法院会综合考虑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结算依据,而不是仅依据备案合同,这也为赵吉城律师主张以2019年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提供了法律依据。
最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支持了甲方部分诉求,判决三乙方支付甲方工程款、违约金及鉴定费,确认甲方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赵吉城律师通过精准锁定关键证据,成功说服法院采纳2019年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细致区分款项流向,为案件的处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多因停工引发工程款及损失争议案同样是建设工程领域的一块“硬骨头”。甲方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乙方是工程发包人,工程因乙方
股东合作问题、重大设计变更等多重原因多次停工,甲方因工程款支付、窝工损失、逾期利息等问题诉至法院。
赵吉城律师担任乙方代理律师,从事实争议、证据瑕疵、法律适用等角度展开了全面的抗辩。在竣工时间与付款条件抗辩上,他主张2017年5月26日的验收记录仅为阶段性分部分项验收,正式竣工日期应为2018年7月13日,同时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甲方应承担质量违约金,应在工程款中抵扣。在工程价款与已付款抗辩方面,他对鉴定意见中的工程总价款确定性意见提出异议,主张已超额支付工程款,不存在逾期付款情形。在窝工损失否定与责任分担上,他指出甲方未在合同约定的28天内提出索赔意向通知,索赔已丧失时效,部分停工系非乙方原因导致,损失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虽然最终法院采纳了甲方律师的核心主张,但赵吉城律师通过针对性抗辩有效减少了乙方责任。他提出的索赔时效、部分停工非乙方原因、
水电费抵扣等抗辩意见,被法院部分采纳,剔除了甲方主张的无依据窝工损失及
履约保证金利息损失,降低了乙方的赔偿金额,明确了鉴定费的分担比例,体现了他在抗辩中的实际价值。
挂靠施工引发工程款争议案中,甲方借用乙方一资质承揽工程,因工程款结算金额、支付主体、逾期付款责任等问题产生争议,甲方将三乙方诉至法院。
赵吉城律师作为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的代理律师,形成了协同抗辩思路,从多个方面反驳甲方主张。在法律关系精准定性上,他举证论证甲方与乙方一并非转包而是挂靠关系,明确挂靠关系下甲方的权利主张应受内部约定约束。在核心证据质证方面,他对甲方提交的工程款支付报审表、结算书等关键证据进行全面质证,指出其形式瑕疵、内容真实性和关联性问题,最终法院采信了乙方二的证据。在实际履行合同认定上,他通过举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5.16合同为实际履行合同,应按2003版定额计算价款。
在整个案件中,赵吉城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关系定性、完整的证据链构建、有效的证据质证,否定了甲方的瑕疵证据,锁定了关键事实,最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甲方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均由甲方承担。这体现了赵吉城律师在建设工程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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