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1)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2) 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等。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止的条件有:1、合同履行完毕;2、合同解除;3、债务互相抵销;4、债权债务归于一人;5、债务人已发提存标的物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变更合同的条件主要分以下三种:第一,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第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条件如下:(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条件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等。
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出现以下情形解除:(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建设工程合同有效条件如下:主体合格,即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即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所提出的要约或承诺的内容,都是自己独立意志的表现;内容合法,形式合乎要求。
建设工程招标应具备的条件有:(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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