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在国家规定的放假休息时间应当发放工资。发放工资的假期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国家规定的寒暑假。按照法律,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
教师寒暑假工资照发。教师享有下列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是否能休年假,依照寒暑假日长而定。下列情形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等,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在寒暑假的时候,对于子女探望时间、具体时长、探望方式等都可以由男女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由法院判决确定。但是,对于拒不配合权力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
病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是否顺延,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实践中,一般这样操作:病假第一天或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两个假应当连在一起休;但病假期间碰到法定休假的,病假应当包括法定休假和公休日,不应予以顺延。
可以看看当地教育局是否有相关政策,一般情况下,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可以享有教师应有的福利待遇的,包括寒暑假正常发放工资这一项,这就要注意合同中是否包含了这一项,如果当地教育局有相关政策的话,可以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权。
劳务关系。暑假工并无在经济上依赖于某公司获得长期生活来源的意思,也并未体现出向某公司提供较为长期、固定劳务的意思,双方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并无建立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劳动关系的合意。因此,双方提供劳务的事实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自动顺延不需要约定,如合同到期后双方依旧遵照该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的就是自动顺延,但任意一方均可随时终止合同关系。根据法律的规定,一般将劳动合同的自动顺延分为法定顺延和约定顺延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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