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免责条款有哪些
2018.11.16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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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一、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有四种情形,即:
1、驾驶人未依法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人醉酒驾车;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发生以上四种情形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依法负有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同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结合《交强险条款》第九条规定,除此之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以上四种除外责任,属法定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无需履行《保险法》第十八条有关“约定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只要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以上四种情形,保险公司均可无条件作拒赔处理。
二、交强险责任免除的情形
根据《交强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 法律依据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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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江华律师
北京市金台(廊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廊坊执业9年
擅长: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律师简介
秦江华律师,自 2014 年踏入法律领域以来,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实操经验,在法律服务行业深耕十载,成绩斐然。现执业于北京市金台(廊坊)律师事务所,隶属于金牌律师团队,是事务所的核心业务骨干。秦律师于 2016 年完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历练,2017 年正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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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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