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沛真律师为中铁某局驳回500多万索赔,解读侵权赔偿核心规则
解析
贾沛真律师是全国百强所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高级权益合伙人,具备丰富法律知识与深厚专业背景。她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获国际经济法学士学位,正攻读中国政法大学管理学法商专业硕士学位。持有上市公司独董资格、企业高级合规师等多项专业资质,还拥有多项专利。执业9年间,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企业非诉风控,承办百余件疑难复杂案件,总涉案标的超10亿,常年为央企和各类民企提供法律服务,担任30余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中铁某局遭遇麻烦,某酒店起诉要求其连带赔偿5045530.13元。这对施工单位而言,不仅可能面临巨额经济赔偿,还会影响企业声誉与正常运营。
案涉房屋登记在某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某酒店长期租赁该房屋经营酒店。因中铁某局等三家施工单位施工,房屋受损并被认定存在安全隐患,于2020年9月6日被整体拆除。此前,房屋所有权人已就同一施工侵权行为起诉,三施工单位全额赔付了房屋用益价值、租金可得利益等全部损失,款项已履行到位。而某酒店以自己是实际经营主体为由,再次起诉,要求赔偿停业留守人员工资、转租违约损失等直接损失。
贾沛真律师代理中铁某局进行抗辩。一审法院采纳观点,认为案涉损失已在前案中得到全额赔偿,酒店部分损失是自身扩大造成的,判决驳回某酒店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119元由某酒店自行承担。某酒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坚持认为人员工资、对外违约损失属于独立新增直接损失,未在前案赔付范围内。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7119元也由某酒店负担。
此案件涉及“一物一损、填平原则”。同一侵权行为对应的房屋用益损失只有一次,所有权人主张的租金可得利益损失,涵盖房屋占有、使用、经营收益的全部用益价值。承租人经营使用权益依附于所有权人的用益权益,二者损失有很大重叠。侵权人赔付所有权人后,无需对承租人重复赔付,这体现民事损害的填平原则,如车辆被撞,车主获赔后他人不能再因该事故额外索赔。
酒店在2019年6月知道房屋做损伤因果关系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却在8月对外长期转租。因房屋拆除无法履约产生的退款、违约、律师费等损失,是自身未审慎义务导致的扩大损失,与施工侵权无直接因果关系,施工方无需赔偿,就像知道下雨不保护物品,物品淋湿损失不能怪别人。
酒店主张的停业留守人员工资、社保支出是正常经营和场地看护成本,与房屋经营收益相关。前案判决支持的租金损失包含房屋正常经营全部收益,足够覆盖运营成本。所以,这部分人工损失并非独立未赔付的直接损失,施工方无需另行赔偿。
贾沛真律师办理此案时,围绕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依据“一物一损、填平原则”,证明房屋用益损失已在前案赔偿,施工方无需重复赔偿;审查酒店方是否有过错,发现其明知房屋隐患仍转租致损失扩大,施工方不应负责,成功为中铁某局驳回高额索赔。
对于施工方,遇到房屋、场地侵权索赔,要查看所有权人是否全额获赔及款项履行情况,若有则可主张损失填平、责任消灭。同时,注意审查原告过错,如明知隐患仍经营、转租,施工方不承担扩大损失。
施工过程要避免侵权,做好安全防护和质量把控。面临侵权索赔要及时收集证据、积极应对。索赔方需遵守法律,不能无理重复索赔,否则可能承担败诉及诉讼费用风险。
关于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贾沛真律师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地:昆明执业8年
擅长:
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公司法、房产纠纷、股权纠纷
律师简介
贾沛真律师(联系电话:19969237679),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全国百强所)高级合伙人、权益合伙人。执业8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法、公司股权、矿产与新能源、物流与供应链货运索赔等领域,形成精准的专业方向与深厚的实务能力。2021年独立执业即成为合伙人,2025年晋升高级合伙人,连续多年获律所“...
更多
报告编号:NO.20260922*****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