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可以评估作价的权利,股东能以该权利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为股东行使知情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途径,并且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该类型案件的基本条件: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查阅请求,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或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答复;必须有明确具体的查阅事项。
公司再成立时,会依法登记注册资金,股东的股份,股东的认缴出资等,股东出资金额未达到认缴金额,就属于未足额缴纳出资,但股东出资受认缴期限保护。非资金出资的股东,会依法对其出资进行价值评估,价值评估金额即属于股东的实缴金额。
股东瑕疵出资会影响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其受限的股东权利范围为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财产性的自益股东权利。
股东享有股东权利与其出资与否没有直接关系,股东有没有实际出资、实际出资多少并不能影响股东的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行使。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认缴出资日期到了必须缴纳。认缴出资的期限由股东约定法律不做限制。认缴出资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需要验资报告,而且注册资本大小和注册资本认缴期限都是由股东自行约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就可以。
隐名投资协议对内原则上有效,且约束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不能约束第三人。对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隐名投资协议,法律、行政法规均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因此,应当属于有效。但是,如果该协议存在规避法律的情形,则属于无效。
应作为清算财产。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和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