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发生在
石家庄。1996年8月,被告李亮入职石家庄某食品
公司,1998年公司发布集资建房公告,李亮购买了石家庄
桥西区某房屋一套(案涉房产),出资款由其父亲李某某支付。1999年房屋交付后,李亮及家人一直居住至今。2006年3月30日,案涉房产登记在李亮名下,后又变更登记在李亮及妻子名下,产权为
经济适用房。
2012年12月1日,原告李某某、李某果(被告继母)与被告李亮及其弟、其妹妹三人签署了《第一次家庭分单》,约定案涉房产由李亮分得,但所有权归原告李某某,李亮只有使用权。2022年左右,双方因
赡养问题发生纠纷,2024年6月,原告将李亮及妻子起诉至
法院,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二原告或者要求被告折价补偿。刘新勇律师接受二被告委托,代理本案。
刘新勇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在这起
房产纠纷中,刘新勇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洞察力,抓住了案件的关键要点。他清楚借名
买房案件的审查要点在于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以及该合意是否合法。在庭审中,刘新勇律师为被告提供了全面且有力的抗辩。他指出,案涉房产是被告李亮的单位
集资房,只有本单位职工才有购买资格,二原告根本不具备购买条件;同时,被告李亮与二原告没有“借名买房”的合意,该房产是被告为
结婚购置的婚房。此外,他还揭露出本案实际是因赡养纠纷引发,继母故意制造被告不履行
赡养义务的假象,目的是争夺房产。
刘新勇律师的专业表现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李亮表示:“刘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始终耐心细致地为我们分析案情,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他对法律条文的熟悉程度和对案件的把握,让我们心里有了底。最终能取得较好结果,离不开刘律师的付出。”除了这起案件,刘新勇律师还在其他案件中有着不错的表现。他曾代理
河北某交通部门与定州某农村信用社等14个信用社的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取得胜诉,使被告免于承担25亿元的还款责任;在孙某某诉周某某6000万元借款纠纷案中,他从孙某某涉嫌虚假诉讼角度出发,严密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一、二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孙某某的起诉,让周某某免于承担巨额债务。这些案例体现了刘新勇律师的专业能力,也为他带来了较好的口碑。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通俗来讲,这就好比你买了一辆车,只有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这辆车才在法律意义上真正属于你。如果没有登记,即便你实际占有了车辆,也不能说你拥有它的合法所有权。在本案中,案涉房产依法登记在被告李亮名下,从法律层面上,李亮就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虽然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但没有书面协议,且所举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有代持合意。同时,原告对房屋的出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其拥有房屋所有权。该规则明确了
不动产登记在物权变动中的重要性,支撑了案例中被告对房屋所有权的抗辩,也使得法院能够依据法律规定,驳回原告要求将案涉房产过户登记至其名下的主张。
刘新勇律师在办理这起案件后总结道:
打官司诉讼策略的选择比较重要。在本案中,他准确分析了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为被告制定了合理的抗辩策略。一方面,从事实角度强调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房产是被告单位集资房,原告不具备购买资格;另一方面,从法律规定出发,依据不动产登记的效力,维护被告对房屋的合法所有权。此外,刘新勇律师还提到,在处理类似房产纠纷时,要严格审查借名买房的合意是否合法。如果借名买房存在规避国家
法律法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借名买房是不成立的。当事人私下对房屋产权的约定不能轻易推翻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登记,对房屋的出资也不必然带来产权。总之,通过这起案件我们可以看到,在遇到房产纠纷等法律问题时,选择一位专业、负责的律师比较重要。刘新勇律师凭借其法律知识、专业能力和办案经验,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也赢得了较好的口碑和信任。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相信他会继续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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