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
养老保险补贴范围(补贴对象):
1.个人参保缴费补贴。地方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
2.基础
养老金。各级财政根据有关规定共同出资建立。
3.特殊群体补贴。城乡重度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
五保户的参保人,其个人缴费由所在市、区人民政府按最低的缴费档次标准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至60周岁,但最多不超过15年。所需资金,由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江门养老保险补贴标准:
1.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每年 360元及以下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480 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 60 元。有条件的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提高缴费补贴标准,所增加的资金自行负担。
2.基础养老金。从2014年7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95元;从2015年7月1日起,提高至每人每月100元。有条件的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增加的资金自行负担。
3.特殊群体补贴。按最低缴费档次120元代缴养老保险费。
4.
丧葬费抚恤金。参保人死亡后可向其家属发放不少于500元的丧葬抚恤金。
江门养老保险补贴条件:
1.凡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参保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对其缴费给予补贴。
2.参保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1)当地实施原
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参加了原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人,按照其原参加制度的规定年限缴费,年满60周岁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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