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6年8月,被告李亮入职
石家庄某食品
公司。1998年公司集资建房,李亮购买了石家庄
桥西区某房屋,房款由其父亲李某某出资。房产1999年交付,李亮及家人居住至今。2006年3月30日,房产登记在李亮名下,后又变更登记在李亮及妻子名下,性质为
经济适用房。2012年12月1日,原告李某某、李某果(被告继母)与被告李亮及其弟、妹签署《第一次家庭分单》,约定案涉房产由李亮分得,但所有权归原告李某某,李亮只有使用权。2022年左右,因
赡养问题双方产生纠纷,2024年6月,原告将被告李亮及妻子起诉至
法院,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二原告或要求被告折价补偿。此时,被告委托了
河北三和时代
律师事务所的刘新勇律师代理此案。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俗来讲,就好比你买了一辆车,只有在车管部门完成登记手续,这辆车在法律上才真正属于你。如果只是付了钱把车开走,没有登记,那么从法律层面看,车的所有权可能还不属于你。在本案中,案涉房产依法登记在被告李亮名下,从法律角度,李亮就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被告关于房产所有权归自己的抗辩,法院也是依据此条法律规定,认定李亮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不支持原告关于房屋代持和过户的主张。
(2)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借名
买房”关系,理由是案涉房产由原告出资,相关原件由原告持有,且《第一次家庭分单》明确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原告。然而,刘新勇律师代理被告进行了有力抗辩。他指出,被告李亮与二原告没有“借名买房”的合意,此房是李亮单位
集资房,是为
结婚购置的婚房;该房产只有本单位职工才有购买资格,二原告不具备;房产性质为经济适用房,政策保障的是社会低收入群体住房权利,二原告不符合条件;本案实际是因赡养纠纷,继母为争夺房产故意制造假象提起诉讼。
(3)刘新勇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法律功底,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和准确判断。他紧紧围绕“借名买房”的构成要件,组织严密证据,发表专业代理意见。从单位集资房的性质、购买资格的限制,到经济适用房政策的规定,每一个细节都被刘律师充分挖掘和利用。在庭审中,他逻辑清晰、有理有据地阐述被告的观点,有力地反驳了原告的主张。正是刘律师的专业和敬业,为案件的顺利解决奠定了基础。
(4)法院最终认为,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被告李亮是单位员工,案涉房产是其单位集资房,所有权依法登记在他名下,他就是房屋所有权人。原告主张代持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协议,所举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有代持合意,被告也予以否认,所以法院不予支持。房屋的实际出资行为不必然导致所有权认定,《第一次家庭分单》不能影响物权变动效力,因此对原告要求过户等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未上诉,这场继母抢房大战以继母败诉告终。
刘新勇律师在法律领域有不错的表现。他是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家三级律师。拥有
郑州大学法学学士和中国政法大学同等学力研究生学历,专业能力较强。他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合规师资格,并在多个媒体栏目担任点评律师。他发表过《论广告代言的法律责任》《论平等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等论文,在微信公众号“
石家庄律师刘新勇”发布80篇原创专业文章。他多次荣获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称号,参与处理多起经济、民商事案件,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如果你在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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