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合伙人律师,专业能力突出
刘新勇律师是
河北三和时代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国家三级律师。他拥有
郑州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和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商同等学力研究生学历,扎实的理论基础为他的法律实践提供了有力支撑。在长达10年的执业生涯中,刘新勇律师参与处理了几百起经济、民商事案件,尤其擅长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等领域。
他在微信公众号“
石家庄律师刘新勇”上发布了80篇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等原创专业文章,展现了他在专业领域的深入研究和见解。同时,他还撰写了《论广告代言的法律责任》《论平等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
民间借贷案件中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利息的返还问题研究》等多篇论文,在法学理论界有一定影响力。凭借出色表现,刘新勇律师在2019年、2025年度荣获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称号,还拥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合规师资格,是河北广播电视台《民生关注》《今日资讯》,石家庄广播电视台《小吴帮忙》等栏目的点评律师,《金牌律师》栏目律师团成员,其专业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得到体现。
精彩案例回放,彰显专业担当
在这起继母抢房案件中,被告李亮在1998年购买了单位的
集资房,房屋由其父亲出资,交付后一直由李亮及家人居住,2006年登记在李亮名下,后又变更登记在李亮及妻子名下。2012年,家庭分单约定房产所有权归李亮父亲,李亮只有使用权。2024年,李亮与继母因
赡养问题发生纠纷,继母和父亲将李亮及妻子起诉至
法院,要求确认房产归他们所有或要求被告折价补偿。
刘新勇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他敏锐抓住案件关键争议点——原、被告是否构成借名
买房。在庭审中,刘新勇律师从多个角度为被告抗辩。他指出,李亮与二原告没有“借名买房”的合意,案涉房产是李亮的单位集资房,只有本单位职工才有购买资格,二原告不具备购买条件。而且,该房产性质为
经济适用房,政策保障的是社会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权利,李亮符合购买条件,二原告根本没有资格购买。他还揭露了继母故意制造被告不履行
赡养义务的假象,实则是为了争夺房产的真实目的。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给房子贴上了一个“身份标签”,只有在
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了,这房子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的变化才是合法有效的,就像你要买一件特别重要的东西,只有在正规的地方登记备案了,这件东西才真正属于你。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案涉房产依法登记在被告李亮名下,根据这条法律规定,李亮就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虽然原告主张与李亮存在房屋代持关系,但没有书面协议,也不足以证明双方有代持合意,所以法院不支持原告的主张。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被告基于合法登记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抗辩,使得法院认定原告的代持主张不成立。
最终,法院采纳刘新勇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有代持合意,家庭分单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未提起上诉,这场继母抢房大战以继母败诉告终。刘新勇律师凭借专业法律分析和精彩庭审表现,成功为被告保住房产,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丰富经验积累,诉讼策略灵活运用
除了这起房产纠纷案件,刘新勇律师在其他领域也有不少成功案例。在债权债务纠纷方面,他曾代理河北某交通部门与定州某农村信用社等14个信用社的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取得胜诉,使被告免于承担25亿元的还款责任;在孙某某诉周某某6000万元借款纠纷案中,他从孙某某涉嫌虚假诉讼角度出发,严密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孙某某的起诉,让周某某免于承担巨额债务。
在
公司类纠纷中,他代理江某某与黎某某
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为当事人挽回9000多万的损失;在河北某管件有限公司与西班牙管道及管道配件有限公司的国际货物买卖纠纷二审中,他严格审查对方证据,发表的代理意见被采纳,取得胜诉结果。在刑事辩护领域,他也有出色表现,在周某某
诈骗罪、
非法经营罪一案中,检察机关对周某某诈骗罪作出了不起诉意见,最终法院判决周某某适用
缓刑;在葛某
挪用公款一案中,成功为当事人办理了
取保候审;在乔某某
寻衅滋事罪一案中,经无罪辩护,
罪名变更为
故意伤害罪,刑期比检察院量刑期间少一年。
刘新勇律师认为,打官司时诉讼策略的选择很重要。在代理许某某、李某某等七家与石家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他采取诉讼与非诉讼相结合的方式,既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成本,又顺利解决了当事人的困扰,让开发商在一个月内退回全部购房款100多万。
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等复杂法律领域,刘新勇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灵活的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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