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耕婚家领域,专业铸就口碑
刘淳倩律师是
福建泉州的专职律师,她长期扎根于婚姻家事领域,专注处理
离婚诉讼、起诉小三、
抚养权争夺、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彩礼返还、家暴维权等案件。她熟悉泉州、晋江本地
法院裁判规则与办案流程,以专业严谨的办案风格,为本地当事人提供定制化婚家法律服务。在她累计办理的百余起各类婚家案件中,每一个案件都倾注了她的心血,兼顾法理与情理,维护了当事人在婚姻家事领域的合法权益。
刘淳倩律师不仅是福建辩益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执业律师,还受聘担任晋江市
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她拥有十年以上的实务经验,主要服务于泉州、晋江地区,对当地的司法环境和办案流程较为熟悉。这种专业的积累和沉淀,让她在处理婚姻家事案件时更具优势,也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二)经典案例,彰显专业实力
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原告王女士与被告苏先生的婚姻走到了尽头。王女士向晋江法院
起诉离婚,原告诉讼请求包括判决双方离婚、大儿子由原告
抚养、小儿子由被告抚养,各自承担对应
抚养费。然而,案件受理后,经过法院主持调解,情况发生了诸多变化。
在这个案件中,存在着多个争议焦点和办案难点。比如
子女抚养权归属方案的博弈,原告最初希望一人抚养一名子女,但调解阶段被告坚持两名子女全部由其抚养,如何平衡女方
探视权与长期抚养压力成为了关键;财产范围尚未完整核查,是否应当签署“无共同财产分割”概括性条款,需要预判条款后续的法律风险;抚养费标准、支付周期、收款账户需要精准落实,防止后续抚养费履行产生纠纷;探视权仅做原则性约定,要防范后续男方恶意阻挠探视。
刘淳倩律师接受委托后,展现出了专业能力和智慧。在客观分析抚养利弊后,落实了探视保障条款,明确即便两名子女全部由苏先生抚养,女方的探视权也不能流于形式,后续若男方恶意阻拦探视,女方可直接依据调解书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在谈判关键节点,当苏先生提出写入“双方无共同财产可分割”时,刘淳倩律师向当事人充分告知重大风险:一旦该条款载入调解书并且签收生效,即便离婚之后发现男方婚内隐匿房产、车位、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另行起诉分割,法院大概率不予支持。该条款等同于女方自愿放弃全部尚未查明的婚内共同财产分割权利。当事人知晓全部法律风险后,审慎作出了最终决定。同时,刘淳倩律师还细化了抚养费履行的全部细节,规避了后续对账纠纷,并逐条校对调解文书,固定了全部权利义务。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通俗化解释:就像两个人一起经营一家小店,赚的钱是两人共有的。如果其中一个人偷偷把店里的钱拿走藏起来,或者把店里的货物卖掉自己独吞,另一个人在分店里财产的时候,这个偷偷做事的人就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而且在分开之后,如果发现了对方有这些偷偷摸摸的行为,还能去找法院让重新分财产。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如果没有签署“双方无共同财产可分割”的条款,当王女士离婚后发现苏先生婚内隐匿财产时,她就可以依据此条法律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财产。但一旦签署,如同王女士自愿放弃了这项权利,该规则体现了签署此类条款的风险,强调了律师提醒当事人避免签署类似条款对保障王女士权益的重要性,支撑了律师警示财产条款风险这一行为。
(三)办案意义,守护当事人未来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离婚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容易被忽视的风险。很多当事人急于摆脱痛苦婚姻,把重心放在解除婚姻、子女抚养权协商上,忽视了财产条款的杀伤力。在没有全面查清婚内资产前,轻易确认“无共同财产分割”,相当于永久放弃追索隐匿财产的权利,事后发现对方隐瞒资产,很可能维权无门。
刘淳倩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全面预判文书条款风险,优先为当事人理清利弊,避免因一时冲动签下留有巨大隐患的法律文件。她深知离婚调解不是越快越好,财产底数查清再落笔才是对当事人负责的做法。如果暂时无法完整核实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正确做法是在调解书中写明“本次调解暂不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保留另行起诉分割的权利”,给自己预留维权后路。在协商子女抚养安排时,即便最终无法争取到直接抚养权,也要在法律文书中明确探视权利与对方配合义务,防止离婚之后,直接抚养一方恶意阻隔亲子见面。同时,所有金钱给付义务,都要落实明确履行细节,减少后续大量扯皮、二次诉讼。
刘淳倩律师凭借在福建辩益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平台,以及自己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在泉州本地处理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分割、抚养权争议等方面表现出色。她擅长离婚调解风险把控、识破隐匿婚内财产、子女抚养方案谈判、保障女性合法权益,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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