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案:质证交锋定乾坤
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
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数额巨大)提起公诉,涉案金额达27.9万,按
刑法规定起步就是三年以上。马某某只是应朋友之邀借了张银行卡,他坚称自己没有参与骗人,连被害人的面都没见过。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张裕律师凭借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敏锐地从主观犯意联络和客观参与范围双重角度切入。庭审质证时,张裕律师指出,马某某是“无意间推门看到”诈骗过程,并非事前被邀约合谋,其“心里害怕”“怕对我不利”的供述,恰恰证明了缺乏事前通谋。而且,客观上马某某仅提供了银行卡,未参与任何诈骗实行行为,那些核心诈骗行为全由他人完成,与被害人也无直接接触。参与时间和金额方面,13笔转账共计20100元集中于2023年1月至2月,之后马某某离开
兰州,未参与后续金额达25万余元的诈骗活动。
张裕律师的质证有理有据,最终
广州市
荔湾区人民
法院采纳了他的核心辩护观点,将马某某的涉案金额锁定至2.01万,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实现了量刑档次的实质性降格。
组织偷越国境案:地位与形态之辩
邝某某帮朋友购买机票、取消返程票,却被公诉机关指控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主犯,面临重刑风险。邝某某觉得自己只是“帮朋友个忙”,没有联系过任何偷渡客户,也未参与核心环节。
张裕律师接手后,迅速从
共同犯罪地位作用和犯罪形态两个关键方面找到突破口。庭审中,他提出体系化辩护意见,指出邝某某主观上虽明知伍某某从事偷渡,但参与范围极为有限,仅协助购票,既非犯意提起者,也非组织策划者,更未获取高额利润,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同时,多起偷渡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属
犯罪未遂,可减轻处罚。
在量刑层面,张裕律师强调邝某某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全部行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张裕律师的辩护观点,认定邝某某为从犯且犯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主犯被判处的七年六个月相比,实现了显著的量刑降格。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主从犯认定之争
胡某某提供支付宝收款码帮人转账取现,涉案资金流水近20万,公诉机关直接指控其为主犯,建议量刑一年二个月。更糟糕的是,他两年前因诈骗罪被判过
缓刑,一旦再次被认定为主犯,缓刑极有可能被撤销、
数罪并罚。
张裕律师深知主从犯认定在本案中的关键意义。他迅速抓住“共同犯罪中幕后的上线才是主导者”这一核心要点。庭审时,他充分论证,指出四被告人收款账户的资金接收、取现返还、获利比例等均由上线安排决定,四被告人接受上线指示行事,均系从犯。虽然胡某某在从犯群体中作用稍大,但不影响其从犯地位认定。
此外,张裕律师还构建了完整的量刑辩护体系,提及胡某某的
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胡某某为从犯,判刑十一个月,不仅为当事人
减刑三个月,还保住了缓刑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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