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
1、对于已经住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百分之十补交综合地价款。对于尚未住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
2、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已满五年,经济适用住房确需上市出售的,需要按照一定比例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
- 法律依据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报告编号:NO.202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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