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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的双方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2022.07.14 合同纠纷 1401人浏览举报
解析
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私下立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法律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土地未办理有偿使用,不得出租、出借,五年内也不得上市交易。
2、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报告编号:NO.202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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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威

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刘少威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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