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父母收养继子女要取得子女生父母的同意;2、收养继子女不要求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3、不要求继父母有以下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条件: 1、要经过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特别是未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的同意; 2、法律对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放宽了收养的条件:(1)继子女不必属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生父母作为送养人不必属于有特殊困。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条件:1、要经过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特别是未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的同意;2、法律对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放宽了收养的条件:(1)继子女不必属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生父母作为送养人不必属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形;(3)继父母不受如下条件限制:收养子女数量、抚养能力、疾病情况、违法犯罪记录、年龄;(4)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是否有子女,收养继子女的数量的限制。3、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后,形成父母子女的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都依法承担,不得推诿。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消除。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适用相关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所以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两种情形。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
主要是看继父母与继子之间是否存在着一个抚养的一个关系,形成抚养关系的,那么它是同一个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当然有赡养义务了。其实另外一个从社会现实来讲,再婚家庭的这个继父母子女就是一家人。
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法律拟制血亲的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双方根据自愿原则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发生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并不影响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同时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继子女有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和歧视,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视情况而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两种情形:1、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的继子女也相应的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2、未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没有赡养的义务。
1、被抚养的未成年继子女,在成年后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要赡养继父母。2、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本来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如果继父或者继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形成了抚养关系,称为拟制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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