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岁的任某是某小学一年级的学生,本应在校园里快乐成长,然而一场意外却打破了这份平静。2020年11月20日课间休息时,在教学楼道内,任某被五年级学生牛某奔跑时撞倒,头部受伤。此后,任某经过多次检查,被诊断出患有颅内占位性病变(四脑室),具体病情为间变型室管膜瘤和脑积水,还接受了开颅手术。
原告方面认为任某的颅内病变是此次外伤导致的,要求学校以及保险
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46,785.24元。面对如此高额的索赔要求,学校委托了
山西晋泰
律师事务所的王震泉律师担任一审诉讼代理人,为学校维护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存在诸多棘手问题。首先,原告提出的146,785.24元赔偿数额较高,对于学校来说是不小的经济负担,一旦赔偿认定成立,会让学校遭受较大损失。其次,原告坚称颅内病变是外伤所致,但从医学角度看,此类复杂病情的病因存在多种可能性,当时并没有确切证据能清晰界定病情与外伤的因果关系。再者,在校园
侵权案件中,学校是否尽到
教育、管理职责是责任认定的关键。若学校难以证明自身已尽到相应义务,就可能面临赔偿责任。
面对这些难题,王震泉律师展开了深入研究分析。在明确因果关系方面,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王震泉律师申请委托
北京某司法鉴定所进行因果关系鉴定。鉴定过程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从专业医学角度对原告的病情和外伤进行分析。结果发现原告颅内占位性病变与头部外伤之间无因果关系;脑积水与头部外伤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损伤参与度仅为0%-20%。这说明病情很大程度上是原告自身疾病发展所致,并非主要由外伤引起。
在证明学校尽责履职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王震泉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学校安全会议记录、安全课程安排等证据,这些证据详细记录了学校日常开展安全教育的情况,足以证明学校已尽到常态化安全教育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学校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在损失划分上,依据证据规则,需要明确损失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从案件事实来看,原告的损失绝大部分源于自身疾病治疗,与外伤的关联性较弱。通过对各项费用明细和病历资料的详细分析,发现大部分治疗费用是针对其自身固有疾病产生的。所以,学校不应为原告自身疾病的治疗费用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王震泉律师将上述三项核心辩点进行系统整理,形成详细的辩护材料,还收集了其他类似校园侵权案件的判例,以支持学校的主张。随后,律师多次与法官面对面沟通,并提交全面的辩护意见。在沟通中,着重强调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以及学校已尽到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法官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核心观点。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0,610.47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18元,学校仅承担117元。王震泉律师成功为学校大幅压减了
赔偿金额,赔偿压减比例约92.8%,并且使学校无需自行支付任何赔偿款项,仅承担极少部分案件受理费。
这起校园侵权纠纷案件具有重要的示范价值和社会意义。它向社会展示了在类似复杂的侵权纠纷中,凭借专业的司法鉴定和严谨的法律论证,可以准确区分外伤与自身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为责任方合理减轻赔偿负担。同时,该案件也提醒学校等教育机构要重视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相关记录和证据留存,以便在发生
意外事故时能够证明自身已尽到职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对于推动校园安全管理以及化解类似侵权纠纷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体现了法律在维护公平正义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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