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1、必须是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危险。2、必须是迫不得已、别无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3、必须是为了避免合法权益遭受危险损害。4、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1、必须是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危险。2、必须是迫不得已、别无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3、必须是为了避免合法权益遭受危险损害。4、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紧急避险过当即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危害),意味着紧急避险行为从有利于社会到有害于社会的转化;因而行为的性质也由合法行为转变为违法行为,而且这种违法行为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刑法中,紧急避险过当并没有单独的罪名,它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紧急避险过当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从客观方面看,无非是财产的损失和人员的伤亡。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及犯罪构成原理,仅有客观方面的损害,无论这个损害有多大,都不能仅仅根据这一点来认定行为人有罪,即不能客观归罪。换言之,要认定某种紧急避险过当行为构成犯罪,也必须根据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只有当符合某一犯罪构成要件时,才能认定这种行为构成犯罪。
《刑法》中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是:(1)避险意图是紧急避险构成的主观条件,指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2)避险的对象,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等。
紧急避险过当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过当即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危害),意味着紧急避险行为从有利于社会到有害于社会的转化,因而行为的性质也由合法行为转变为违法行为,而且这种违法行。
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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