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1、必须是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危险。2、必须是迫不得已、别无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3、必须是为了避免合法权益遭受危险损害。4、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1、紧急避险时间条件是:在危险正在发生的时候采取的措施,不能是在危险过后才采取措施的。2、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时间条件是:在危险正在发生的时候采取的措施,不能是在危险过后才采取措施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是:(1)避险意图是紧急避险构成的主观条件,指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2)避险的对象,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等。
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避险过当这一具体罪名,因此,只有结合避险过当造成的损害性质和行为人对损害结果所持的罪过心理,以刑法规定的相应具体犯罪构成为依据来对其定罪。 。
紧急避险过当即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危害),意味着紧急避险行为从有利于社会到有害于社会的转化,因而行为的性质也由合法行为转变为违法行为,而且这种违法行为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警察抓人不能成立紧急避险,《刑法》规定紧急避险其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也就是说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
《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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