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要约本身并不能直接成立合同。因为在交叉要约的情况下,虽然双方的要约意思表示一致,可以据此预测相互可能达成订约协议,但不能推断双方必然订约。只有当双方都不作拒绝,明确地表示接受,则内容一致的要约达成合意,合同得以成立。所谓交叉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要约,适值对方亦为同一内容的要约,而且双方当事人彼此都不知道有要约的现象。交叉要约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特殊方式。由于两个要约在内容上一致但发出要约的双方彼此没有未进行协商,即没有合意。
要约撤销合同不成立。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被撤销后失去效力,合同不成立。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者承诺人。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要约的性质,是一种与承诺结合后成立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
通常来说,要约邀请承诺合同只要行为人具备相应行为能力并且合同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就具有效力。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者承诺人。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要约的性质,是一种与承诺结合后成立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
一般情况下,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的立即生效。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有效。一般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合同成立后不一定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般来讲通常是同一时间发生的。若是需要审批登记、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成立但是暂时不生效;当事人不能主张合同无效。由此可以看出不是所有的合同成立的同时便生效,还有一部分合同的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时间段。
没有履行的合同成立。合同是否履行不影响其成立。法律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承诺生效的时间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也就是说承诺何时到达于要约人,则承诺便在何时生效,合同也就在何时成立。所以合同什么时候与承诺到达时间有关,与当事人是否履行合同无关。
合同成立后不一定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般来讲通常是同一时间发生的。若是需要审批登记、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成立但是暂时不生效;当事人不能主张合同无效。由此可以看出不是所有的合同成立的同时便生效,还有一部分合同的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时间段。
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合同一定要约定终止条款,要不要约定终止条款由合同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
抵押合同不需要约定抵押期限。这是因为抵押权人对担保物取得了担保物权,也就是说,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基于物权永久性的特点和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的性质,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