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以下六种情形的,应当不起诉:(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等。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等。
不起诉的决定权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行使。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不起诉决定宣告及送达后,应及时解除强制措施。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4、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等。
检察院不起诉不代表无罪,免于起诉的前提是当事人有罪,但是因为情节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无罪指的是没有犯罪证据能证明其犯罪的,做出无罪判决。
不起诉对于嫌犯而言,可起到不被追求刑事责任的效果,但是否构成犯罪应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
犯罪分子争取检察院不起诉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我国关于不起诉的规定又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及证据不足不起诉。一、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不予起诉,这是近代世界《刑事诉讼法》普遍适用的原则。(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或国务院的建议,经过审议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对于这些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诉权的人不提出告诉,或者提出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作不起诉处理。(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意味着失去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二、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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