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无论何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首先是一个法律行为,它是行为人一方通过法律认可的形式,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成功传达到对方,经过法定期间而后生效的过程。
用人单位可以事先采取打电话,发短信,邮寄等方式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在用人单位并未采取可能采取的送达方式的情况下,直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不符合法定程序,解除行为违法。
劳动合同直接约束着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如果不赋予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将导致劳动合同变相成为劳动者的卖身契约,不仅损害劳动者的基本人权,而且与现代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相悖,使原本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处于更加不平等的地位。
解除劳动合同备案,双方签字就算认可,即可生效,备案不是必须的,这是用工方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不备案,也不影响合法劳动合同的效力,产生不利后果由用工方承担。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符合下列规定就有效,反之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有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等。
劳动合同能提前解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解除合同。或者如果公司有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等情形的,劳动者也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可能是,但也可能不是,因为劳动者也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时就不是公司开除劳动者了,而是劳动者辞职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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