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者对于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的行为,不宜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而只能有以下几种解决办法:第一,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第二,向检察机关申诉,要求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依法立案;第三,直接向法院起诉对方构成犯罪。
报了案派出所迟迟不处理的,可以向该派出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举报其不作为;或者也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举报后对于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控告人收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书,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申请复议,申请复核,向检察院投诉。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投诉。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因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等规定。
控告人如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做法不当,可有三种救济方式:一是向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二是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三是提起自诉。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警察对公民的而把其实及时处置。如果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当事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