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未成年子女父母去世,应当由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抚养。
如果兄、姐有负担能力的,应当由有负担能力的兄、姐
扶养。有负担能力是指义务人在保持自己家庭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尚有能力(余力)。
若义务人履行了扶养义务,不会影响到自己家庭的基本生活,则表明其具有负担能力。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报告编号:NO.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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