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效力包括有效、可撤销和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有因胁迫结婚的和另一方故意隐瞒重大疾病的。无效婚姻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
效力有瑕疵的婚姻可否离婚,分以下情形:效力有瑕疵的婚姻包括无效和可撤销两种情形。无效婚姻是指未满足结婚的实质性要件而无效。此时,婚姻本身在法律上无效,也就谈不上离婚。但事后补足了无效条件,则婚姻变为有效,就可以提出离婚。
以下情况下婚姻无效:一、有一方构成重婚了。二、一方或者双方不够法定结婚年龄。我国法律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三、结婚的男女双方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没有,无效婚姻自始无效。法律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登记后婚姻有效,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1、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在1994年年2月1日起前,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达到了法定婚龄,不属于禁止结婚的近亲、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事实婚姻和登记结婚的婚姻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
可撤销的婚姻效力是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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