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世界各国的法律均对无效婚姻作了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取决于各国法律中的具体规定。今天华律网小编主要来讲讲我国无效婚姻的效力问题,一起来了解下吧。无效婚姻的效力问题无效婚姻的效力主要从其法

婚姻效力问题包括婚姻有效、无效和可撤销。有效需满足法定条件;无效情形有重婚等;可撤销包括胁迫结婚及一方隐瞒重大疾病。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法律约束力。

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有的认为,承认事实婚姻,必然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那么事实婚姻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哪些呢?想了解更多的话,请关注由华律网小编带来的这篇法律常识。

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有的认为,承认事实婚,必然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986年3

不能上诉的。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该判决自做出判决书时生效,故不得上诉。关于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能否上诉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