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婚姻自始至终无效,无效的婚姻不需要撤销,只需要申请无效,可以撤销的婚姻才需要向法院申请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行政程序即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一、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可撤销的婚姻。有以下这些:1、因胁迫结婚的;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不如实告知的。二、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的婚姻。有下列情形:(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
无效的婚姻是:婚姻关系存在重婚、双方为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等情形,当事人应当申请婚姻无效,无时间限制。或被撤销的婚姻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未在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因胁迫结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登记结婚,受害人在法定期限(一年)内申请撤销婚姻关系。
法律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仅规定了受胁迫结婚这一种情形。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请求撤销。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可撤销婚姻:1、因对方或第三人胁迫而结的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2、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处理程序:1、行政程序:当事人应持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能证明法定撤销事由的证据等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2、司法程序: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或者被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当事人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符合。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