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的能力的,可以在普通教育机构接受教育,普通教育机构要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义务教育法》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物质条件: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等。
受教育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
个人所得税子女教育扣除起始时间:子女教育扣除主要包括“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学历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学历教育阶段可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
我国宪法规定受教育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教育法规定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途径包括申诉、 调解、 仲裁、 复议和诉讼。受教育权是一项有关公民生存和全面发展的基本权利, 宪法和法律应当保障其救济的渠道畅通无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侵权责任法保护公民的民事权利,而受教育权是公民的民事权利之一,是受侵权责任法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所有权、用益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规定,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