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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抵销的要件是什么

2023.12.22 合同纠纷 354人浏览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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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报告编号:NO.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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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抵销的条件是什么

    债权债务抵销条件: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可见互负债权债务的话是可以相互间进行抵消的。

    李则伟律师 2020.05.03 1016人看过
  • 债权债务相互抵销的条件是什么

    1、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之间互负债务和债权;2、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4、双方适用抵销的债务是能抵销的债务。

    顾双浩律师 2020.04.08 1113人看过
  • 抵销是什么

    抵销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通知对方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或者双方协商以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得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度内消灭的行为。抵销分为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抵销具有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安全性的作用。

    顾双浩律师 2019.07.27 1221人看过
  • 合同抵销的条件是什么

    抵销有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之分,对于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潘卫国律师 2019.08.02 1079人看过
  • 抵销的效力是什么

    当双方当事人所负债务额相同时,其互负债务消灭。当双方所负债务额不等时,债务数额小的一方的债务消灭,债务数额大的一方的债务部分消灭,债务人对未消灭的债务部分仍负清偿义务。在合意抵销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抵销的效力作出约定。

    聂俊律师 2018.11.08 1139人看过
  • 交易过程的债权债务抵销条件是什么

    (一)双方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二)相互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三)双方债务必须都已到清偿期;(四)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销的债务。

    李则伟律师 2020.04.08 1096人看过
  • 企业间抵销债权债务的条件是什么?

    债权债务抵销生效的要件:1、抵销企业与被抵销企业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2、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4、双方适用抵销的债务是能抵销的债务。

    张福昊律师 2022.03.16 683人看过
  • 三方债权债务抵销的条件是什么

    三方债权债务抵销条件是:1、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顾双浩律师 2019.10.30 2187人看过
  • 三方债权债务抵销条件是什么

    三方债权债务抵销条件是:1、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王福宝律师 2020.04.08 1325人看过

吴余茹

北京首信(成都)律师事务所

吴余茹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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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抵销的要件
    债权债务抵销的要件:当事人互负债务;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该债务是可以进行抵销的;对方的债务到期;以及任何一方提出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相抵销。或者标的物的种类、品质不。关于债权债务抵销的要件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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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网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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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 债权让与后抵销可以继续行使,为什么债务承担的不可以
    您好: 问题复杂; 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等相关证据来分析; 还是聘请律师代理解决稳妥,以免权益受损; 可以微.信联系付费获得专业咨询并协商代理事宜(微.信手机同步)。
  • 债权人撤销权的法效力和成立要件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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