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案突破十年刑期指控,“证据不足”不起诉胜诉
解析
01案件背景
-2016-2018年期间,被不起诉人及其配偶先后与同一名被害人签订三份工程分包合同。
-第一份合同以某地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为由,收取工程履约保证金50万元。
-第二份合同将前述保证金转为另一工业园区消防工程保证金,但工程未能交付。
-第三份合同以某地医院建设项目消防工程为由,另行收取质量保证金100万元,后被害人仅收回30万元,仍有70万元未退还。
-公安机关侦查认定,三项工程均未实际落地,所收款项被用于公司运营及个人日常开销,且相关公司不具备履约能力,被不起诉人存在虚构项目、诱骗签订合同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累计达120万元。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02争议焦点
-核心争议问题:被不起诉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即是否存在虚构项目、诱骗签订合同及非法占有目的。
-特殊难点:
-指控逻辑环环相扣,形式要件较为充分,公安机关移送材料基本具备合同诈骗罪的指控框架。
-“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对当事人极为不利,司法实践中此类情形争取不起诉难度大。
-当事人实际参与度的认定存在争议,证据链条薄弱。
-核心攻关方向:聚焦控方证据体系的薄弱环节,证明指控证据在主观故意、履约能力认定及当事人参与程度等方面存在不足。
03解决方案
一、程序与专业质疑策略
-对原指控的证据链提出质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指出控方证据无法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等核心事实。
-从证据角度反驳,如资金去向虽部分用于个人开支,但相当比例用于公司运营,不能直接等同于“个人非法占有”;且控方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相关公司自始不具备履约能力。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分析,制定质证策略,指出当事人在多份合同签订中的具体作用和主观认知程度现有证据无法形成闭环。
二、构建事实证据链
1.资金流向证据:提交公司财务报表等证据,证明所收款项相当比例用于公司运营,目的是为了履行合同,并非个人非法占有。
2.公司运营证据:提供公司的业务往来记录、员工考勤等,证明公司有正常的经营活动和履约的可能,并非自始不具备履约能力。
3.当事人情况证据:收集当事人与配偶及相关人员的沟通记录,证明当事人未必充分知晓项目真实状况,未主动参与虚构行为。
三、运用有利结论完成制胜
-新结论核心内容:检察机关经两次补充侦查后,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诱骗对方签订合同”以及被不起诉人“实际参与相关项目”等核心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律适用层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否定原指控效力,不符合起诉条件。
-细节印证:从资金用途、公司运营等细节,印证我方主张的当事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
04承办结果
-一审判决情况:本案未进入审判程序。
-终审结果: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程序终结。
-客户反馈与后续委托情况:被不起诉人不再面临刑事责任风险,恢复正常生活,对律师辩护工作高度认可,后续有法律事务仍委托该律师团队处理。
05案件意义
-本案为同类合同诈骗案辩护提供了宝贵经验,面对看似不利的指控局面,紧扣证据标准,找准证据薄弱环节,以书面辩护推动检方审慎审查,充分利用审查起诉阶段程序空间争取有利结果。在处理类似合同诈骗案件时,可借鉴此案思路,从主观故意、履约能力、当事人参与度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和辩护,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错误追诉。
黄婷婷律师,江苏石城律师律所合伙人律师,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兼具遗嘱规划师、知产代理师、心理咨询师等多重专业资质。擅长婚姻继承及遗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服务地区为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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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婷婷律师
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南京
擅长: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诈骗罪—争取从轻处罚!”等1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黄婷婷律师,主要执业方向为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纠纷、劳动纠纷、房屋合同纠纷。尤其擅长公司风险管控方面的诉讼及非讼业务,曾成功代理过数起企业间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有超过5年的企业从业经验,能够精准把握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的风险点及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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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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