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免责条款无效:1、显失公平的无效。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5、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无效的:1、显失公平;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3、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5、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如果是格式条款,保险人负有更高的提示和说明义务,确保投保人能够充分理解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如果保险人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则免责条款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会审查保险人是否真正做到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以及“明确说明”。这包括但不限于条款的具体位置、字体大小、颜色区别等可视性提示,以及是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确实进行了详细解释。一般情况下,保险人需要承担其已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部分特殊情况,如投保人的不当行为导致保险合同解除时,某些情况下即使保险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若法律或合同条款明确规定了无需返还保费等特别约定,那么这些特殊免责条款在特定条件下仍可能有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在实践当中,这种免责条款一般都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种条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视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司法实践中对那些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也是禁止的,否则不但会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而且还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以下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其他。
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免责条款一般都是有效,但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如同确认其它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一般情况下,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的,否则就没有合同自由可言了。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效力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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