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效力待定合同并非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成立后生效与否未确定,需补正,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效合同严重欠缺有效要件。二者有明显区别。

效力待定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它指合同已成立,但因欠缺生效要件,效力是否发生未确定,须经有权人承认才生效。主要有三种情形,在有权人追认前效力不确定,最终效力取决于其态度。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相对人要请求合同无效的,可以不追认合同,并且行使合同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被撤销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无效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有多处区别。效力上,前者自始无效,后者不确定。产生原因方面,前者因违法等,后者因主体资格瑕疵。处理上,前者国家主动干预,后者需追认。法律后果也不同,二者各有对应处理办法。

效力待定合同不是无效合同,二者有明显区别。效力待定合同因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或代理权欠缺等需有权人追认才生效;无效合同因严重欠缺有效要件不具法律效力。效力待定合同有生效可能,无效合同自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