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合同并不是无效合同,而是需要等待权利人进行追认后才会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具体类型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法律其他规定等。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是效力问题,无效的合同自始至终是无效的,效力待定的合同要看相对人是否追认才能确定是否有效。
以下合同效力待定:一、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二、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1、根本无代理权;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3、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关于无代理权人所订立之合同,民法典明确将其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行为可能由于行为完成后发生的某种法律事实而完全不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三、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依民法典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赋予有关民事主体以追认权、拒绝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撤销权。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相对人进行追认的,合同就有效,相对人不追认的,合同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构成无效后这样处理:1、返还财产,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2、折价补偿,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不能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效力上。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合同生效与否尚不确定,需要经过补正方可生效。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如下: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质不同。无效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根本有效要件(即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它往往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非根本有效要件。
不是违法的,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有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
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予以追认。经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如果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行为,应以民事的方式作出。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做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效力待定合同是已经成立了的,只是合同的法律效力还处于待定状态。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合同先成立,才谈得上效力问题。一般而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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