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的原因不同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那个。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形成原因: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可撤销婚姻形成原因:因受胁迫而结婚、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而结婚。2、请求权的存续时间不同。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1)产生的原因不同。(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3)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4)法律责任不同。(5)期限限制不同。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如下:1、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2、可撤销合同中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撤销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撤销合同等。
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是:第一、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第二、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第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两者的性质和原因不同。婚姻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和制裁,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在结婚之前或之时就存在;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之后。
1、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2、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事由不同:撤销事由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商标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时限不同,法律后果不同。可撤销事由发生在商标权取得之后,被撤销的商标权自撤销后失效。
请求权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由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继续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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