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要从受让方和转让方两方面来分析。受让方的的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付款,若受让方不履行付款义务,则面临的法律后果可能是继续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合同被解除。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具体体现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转让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将面临如下法律后果:1.受让方享有交付股权请求权。若转让方怠于或拒绝履行通知义务,则受让方可起诉转让方交付股权。2.受让方享有违约赔偿请求权。同时,受让方可依约要求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3.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的,受让人可以起诉公司。转让方在履行通知义务后,除有特别约定外,转让方的主要义务履行完毕,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且转让方对此没有过错的,就不用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后果。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力和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通知其履行后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采取强制的执行措施。
1、根据投保人主观过错的程度,《保险法》第十六条将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第二,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若未告知的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2、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意味着,即使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情形并收取保险费的,其解除合同的主张就不能得到支持。这条规定相当于民法上的弃权制度,即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的方式默示其放弃了合同解除权,使得合同继续履行。
根据投保人主观过错的程度。《保险法》第十六条将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根据不同情况,合同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分别如下: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论是否存在可归责于违约人的事由,违约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免除违约人的实际履行责任;另一方可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等等。
如公司股东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可由公司本身直接要求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足额缴纳出资,如股东拒绝履行的,公司完全可以依法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1、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买卖预约一方当事人构成违约的责任有: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等。
合同未履行的法律后果包括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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