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什么不同
2021.10.17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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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发生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2、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3、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完全履行的状态;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4、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
报告编号:NO.202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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