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的规定:1、债权转让合同不是要式合同。2、债权转让合同应当属于不要式合同,债权人和受让人在转让债权时,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当事人达成合意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合同并非都是要式合同,合同的目的就是通过当事人协商的形式来明确版交易的各权个方面的内容,因此涉及到双方的意思自由。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1、不是,赠与合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债权纠纷,而是合同纠纷,赠与合同纠纷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2、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3、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属于行政合同。协议拆迁补偿合同是由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签订的,而征收部门是行政机关,所以协议拆迁补偿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
1、口头约定的合同属于正式合同。2、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所以口头形式也是订立合同的法定形式,采用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属于正式合同。
1、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基本上是将运输合同作为诺成性合同对待的。2、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须以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区分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同。诺成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即受合同的约束。而实践合同在交付标的物前,合同成立而未生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保证合同就是担保合同,只是不同的说法而已。保证合同指的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
民法典规定,质押合同是属于担保合同之一,质押合同是由出质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为标的物,为债务担保的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1、租赁合同不属于要式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该类合同的成立不以具备特定形式、履行特定手续为必要。2、租赁合同缺乏书面形式并不导致合同的必然无效,不会对合同已经成立的事实产生任何否定作用。3、《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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