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不一定属于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格式合同是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法律并没有规定格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所以格式合同不一定属于要式合同。
格式合同不是都属于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格式合同是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法律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由此可见保证合同是要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因此属于要式合同。
承揽合同不是要式合同,属于非要式合同的一种。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
中介合同不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而对于中介合同,法律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所以中介合同并不是要式合同。
合同并非都是要式合同,合同的目的就是通过当事人协商的形式来明确版交易的各权个方面的内容,因此涉及到双方的意思自由。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租赁合同不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而对于租赁合同,法律没有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以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的,也不会导致合同无效,所以租赁合同不是要式合同,而是不要式合同。
1、租赁合同不属于要式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该类合同的成立不以具备特定形式、履行特定手续为必要。2、租赁合同缺乏书面形式并不导致合同的必然无效,不会对合同已经成立的事实产生任何否定作用。3、《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的规定:1、债权转让合同不是要式合同。2、债权转让合同应当属于不要式合同,债权人和受让人在转让债权时,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当事人达成合意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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