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1、
债权转让合同不是要式合同。
2、债权转让合同应当属于不要式合同,
债权人和受让人在转让债权时,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当事人达成合意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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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报告编号:NO.202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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