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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权的规定是什么

2024.04.24 合同纠纷 1880人浏览举报
解析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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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晶晶律师
祝晶晶律师
泰和泰(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苏州
综评5.0 帮助11584人获好评数47次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律所骨干”

擅长:

侵权、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律师简介 祝晶晶律师,苏州大学法律硕士,姑苏区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专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学术理论功底深厚,热衷法律事业,深谙法律法规。擅长于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等案件的办理。秉持“明事实.辨法析理,求真相.不辞劳苦,维权益.据理力争”的执业理念。咨询电话:188062...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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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晶晶

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

祝晶晶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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