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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传真盖章后是否有效

2021.06.23 合同纠纷 822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传真是合同书面形式之一,传真件可以作为证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
报告编号:NO.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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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继成

吉林王晓辉律师事务所

马继成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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