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三个必备条款是什么
2021.09.18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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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只是关于合同条款的任意性规定,是建议性或指示性的;原则上,合同成立应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其他根据合同的种类、标的所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正副本的份数,补充协议和附件的效力,合同是否公证或见证,合同中的定义条款,合同的生效条件,商业秘密的保护,合同的有效期限等。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报告编号:NO.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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