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现实社会中,相信有不少人接触过合同。?如果合同已经正常履行,自然不能再追究“违约责任”,此时只的追究缔约过失责任一种途径。那么,合同的成立,是否存在着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又有哪些特点呢?对此,华律网小编在本文为您具体介绍。

会导致诸多影响的一种行为,即所谓的“缔约过失”,这是指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其中一方由于违反了其所依据的诚实守信原则所赋予他们的义务,从而损害到了另一方基于这种信任所获取的利益。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缔约过失责任是出现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一种违约形态。缔约过失责任的违约形态主要是没有完全履行相关的通知、协助等义务。那么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成立要件呢?今天,华律网小编就为您整理了“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成立要件”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缔约过失责任可不是一定得基于合同还没正式敲定的前提来算的哦!就算是合同已经开始生效,双方都有可能需要对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小失误负起责任。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