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终止前,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脱离婚姻身份关系消灭这一前提而独立、提前生效,而只能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才生效,故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前,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能将该协议作为向对方主张权利的根据。
夫妻财产约定一旦生效,即在夫妻之间及其继承人之间发生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受此约定约束。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是指夫妻对婚姻财产的约定可否对抗第三人。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才受其约束。
满足以下条件,财产分割协议书有效:1、行为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3、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1、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对夫妻双方具有效力,对外不具有效力,不能对抗夫妻以外的第三人,除非该第三人知情。2、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婚前财产公证有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1、男女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协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婚前财产协议的对象必须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 合法拥有的财产。(2)订立婚前财产协议必须出于双方自愿任何-方均不能对另一方采取隐瞒、 欺诈、胁迫的方式,也不能乘人之危。(3)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既不能规避法律,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2、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略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婚前财产协议书的效力是只要男女双方在自愿、平等的情况下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前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有效的,只要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离婚前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话,是有效的。因为双方有可能是在结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愿约定的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只要此份财产分割协议完全是双方自愿的,在离婚的时候就应该按照婚内的约定分割财产。如果是婚内强迫签订就无效。
婚前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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